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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贵州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苏州市贵州商会章程》(简称章程)有关规定,结合贵州籍人士在苏设立的企业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,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
第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。

第四条 会费的用途应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  会费标准及要求

第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所任职务进行确定:

(一)会长单位每年会费:80000元;

(二)执行会长单位每年会费:30000元;

(三)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:30000元;

(四)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:20000元;

(五)监事长单位每年会费:6000元

(六)理事单位每年会费:3000元;

(七)监事单位每年会费:3000元;

(八)会员单位每年会费:1000元;

第六条 会费缴纳截止时间:每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 交清。会员每年3月15日之前未缴清当年度会费的,仅保留会员资格,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;当年5月 15日之前仍未缴清当年度会费的,则视为自动退会,丧失会员资格。届中加入商会的会员, 第一年按标准收费,第二年补差,第三年及以后按标准缴纳。

 

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三章   会费的使用

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途,按《章程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,严禁挪作他用。

第九条 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:

(一)    会员大会等重要活动的开支;

(二)    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;

(三)    商会工作人员薪酬;

(四)    商会办公设备设施、用品用具等;

(五)    日常办公费用;

(六)    其他。

第十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:

(一)    为会员服务(制作会员铜牌、通讯录等);

(二)    印刷会刊、建立和维护商会网站;

(三)    商会之间的交流工作;

(四)    相关部门的通联工作;

(五)    其他。

第四章   会费的管理

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,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二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
第十三条 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。会费可以现金缴纳,也可以通过银行邮局汇寄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。

第十四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,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
第五章   附则

第十五条 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和第五条之规定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,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贵州商会理事会起草并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8年1月5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后施行。

时间:2018-4-12 | 阅读:25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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