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市贵州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会员管理,强化商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社团管理条例》和《商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商会施行会员制管理。
会员制的目标是: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、共同发展的平台,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,促进黔苏两地经济建设繁荣发展
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 入会资格:
凡拥护商会章程、执行商会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贵州籍及非贵州籍(热爱贵州、认可章程的精英人士)都可以申请加入商会。
第五条 商会会员
(一) 具有一定生产、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,诚信守法;
(二) 在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 有入会需求须向商会提出申请;
(二) 提交《苏州市贵州商会入会申请表》;
(三) 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(四) 申请成为商会理事以上会员入会须通过理事会审核,并经会员大会认可;
(五) 获得入会资格并交纳会费;
(六) 正式成为商会会员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:
(一) 被剥夺政治权利,刑法执行未终了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(二) 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(三) 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;
(四)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(五) 曾经严重违反商会章程,损害商会声誉,并因此曾被商会除名的申请人或企业代表;
(六) 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
(一) 有本商会赋予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对商会工作有经合规途径提出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;
(三) 有享受商会提供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
(四) 有参加商会组织针对其他同级会员均能享受的培训考察、交流等活动的权利;
(五) 有参加商会举办针对同级会员均开放的贸易洽谈会、博览会、展示会、展销会、研讨会等活动额权利;
(六) 有在由商会主办的各种活动、刊物及网站、微信公众平台上针对同级会员均能享受的发布信息、刊登广告、参加展示的权利;
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(二)遵守商会章程、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,执行本商会的决议;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;
(三)及时向商会递交会员企业的详细资料,建立会员资源库,便于项目对接;
(四)竭力维护商会名誉和形象,积极促进商会的发展;
(五)积极参与协助商会组织各项活动,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商会其他企业的行为。
第十条 注意事项
(一)积极维护商会建设和发展,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利于商会团结、有损商会形象的言论,不得做出有损坏商会利益的行为;不得私下传递或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并在会员以外发布、抱怨与商会有关的内容;对于诋毁、诽谤商会形象的行为应该严加制止;
(二)理事以上成员如对商会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商会理事群反映,由商会领导解答,会员可向秘书处反映。不得在商会工作群发表负能量的消息,一旦发现,秘书处给予警告,发生两次后,上报常务会长会,踢出群;
(三)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对会议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对决议持否定意见的会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,但不准在会议以外散布不实的消息;
(四)未经商会许可或授权,不得以商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,不得在商会会员之间存在欺诈行为;
(五)遵守组织纪律,不得拉帮结派、成立小团伙;
(六)不得透露商会机密,包含且不限于商会会员信息、内部管理制度、投资信息等;
(七)公开发生以上四项行为之一或全部并经商会调查属实,商会有权对其除名并予以通报。原则上永远不予接纳加入商会,对于除名的会员,商会一概不予以退还会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