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政民〔2008〕267号
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市(区)民政局、工商联:
我市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点工作自5月份开展以来,进展良好。部分登记注册的异地商会已纳入了社会组织规范管理,还有一大批异地商会正在积极筹备。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,根据有关法规、政策及登记试点工作的实际,通知如下:
一、坚持依法登记
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试点应遵照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严格执行苏州市民政局、苏州市工商联《关于规范在苏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苏政民〔2008〕125号),认真展开登记和管理工作。
所有异地商会,都应履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手续,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商联的监督管理下,合法地开展活动。
二、规范工作流程
根据试点实践,对设立异地商会的区域性限制条件作如下调整:设立异地商会以地(市)级区域为主,适当扩大至有特色的县(市)级区域,从严控制省级区域;坚持“一地一会”原则,在各区(市),同一异地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异地商会,并不得设立地域性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。
根据省民政厅授权和市级试点的要求,各区(市)需要设立异地商会的,仍按照苏政民〔2008〕125号文的要求,由苏州市工商联审批、苏州市民政局登记,统一冠“××区(市)××商会”,并经苏州市工商联、苏州市民政局委托,由所在区(市)民政局、工商联进行管理。其登记程序为:异地商会筹备组向所在区(市)工商联正式提出筹备设立申请,区(市)工商联进行初审,并报苏州市工商联复审;市工商联按规定进行复审,并作出同意设立的批复;异地商会筹备组持苏州市工商联同意设立批复,向苏州市民政局书面申请登记;苏州市民政局经审核作出准予登记批复,并发给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正式登记的异地商会,按照苏州市民政局、苏州市工商联的书面委托,接受所在区(市)民政局和工商联的日常监督、管理。
三、加强日常监管
各地民政局和工商联要强化对异地商会的监督和管理,对已登记的异地商会要加强规范管理,提高异地商会的能力;对拟申请设立的异地商会要大力支持和热情服务,对未经登记而组织活动的异地商会要加强教育、劝告和监管。
各地在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点中的经验要及时总结,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。
特此通知。
苏 州 市 民 政 局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
二○○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